青岛市林业局为促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盘活森林资源资产,规范森林资源资产流通,青岛市林业局于11月2日召开了《青岛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立法研讨会,高愈琛副局长与会并强调立法的重要性及应当遵循的原则,市政府法制办及各区市林业局有关同志参加了研讨。会议指出,森林资源流转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协商一致、有偿流转的原则,并应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保护个人合法权益,有利于保持水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会议重点研究了森林资源流转的范围和流转程序。
在《森林法》等上位法未做出修改之前,森林资源主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界定的商品林的所有权及其林地的使用权,权属不明确或有争议的森林资源不作为《办法》调整的范围;集体森林资源流转必须保障村民的相关权益,流转的价格和方式必须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的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并且村集体的成员在流转过程中享有优先权。会议还研讨了森林资源流转合同、出让方和受让方的权利义务、流转过程中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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